山西大学研究生成绩管理办法

2014-11-18
 

2014916日修订,山大研字〔20148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博士)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职业学校教师)的所有课程成绩管理。

第三条  课程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两个部分,平时考核成绩应占总成绩的30%,主要包括对研究生出勤情况、课堂活跃程度、平时作业完成情况等方面的考查等。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学生课程成绩应为上述两部分的加权平均值。以百分制计,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  专业任课教师应在本门课程考核结束2周内(以论文或报告形式考查的课程应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最晚可在下次授课时),及时把成绩单、试题样本、评分标准、试卷、论文、考场情况登记表等资料交本单位教学秘书存档(其中以电子文档提交的,应以批注方式进行评阅,给出成绩,向研究生反馈,同时以学号”+“姓名的方式命名文档名,将同一科目所有文档存入同一文件夹,以“××”+“课程名称的方式命名文件夹名,报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统一汇总各科目电子文档后,刻录光盘保存)。

第五条 培养单位教学秘书应在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负责将研究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对研究生的所有课程(含学校开设的公共课程、本单位开设的课程)核对无误后将院系所课程总表和单科成绩单2的打印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六条 研究生公共课由研究生院组织教师阅卷评分后,由阅卷教师和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拆封,共同在系统中登录成绩,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单科成绩复印件交学生所属培养单位。

第七条 成绩一经录入并确认后一般不得修改,如确因失误需要修改的,培养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携带原始材料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确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确认可以修改后,通过系统向教学秘书授予修改权,并由教学秘书在研究生培养办公室现场修改。系统自动生成《研究生成绩异动操作日志》。

第八条 教学秘书可通过系统查询、打印本单位各类研究生成绩。根据系统生成的《研究生课程考核情况统计表》,将学生不及格课程和成绩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和辅导员。

第九条 学生可通过系统查询本人各科成绩。研究生如对课程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2周内到本单位教务秘书或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共基础课)登记查分,除合分错误、漏评及录入错误外,不接受其它任何修改成绩的要求。

第十条 学生成绩单(《山西大学研究生成绩总表》)由培养单位教学秘书负责打印,研究生院负责提供专用加密纸张。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的成绩证明和翻译由档案馆负责出具。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和试题由授课单位保存。成绩单(含电子档案)由培养单位、研究生院、档案馆永久保存。培养单位必须保存教师登分的原始成绩登记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49月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来源: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