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4-11-18
 

2014916日修订,山大研字〔20148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持本人研究生证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处理。逾期2周不报到不请假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培养环节,通过相关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总表,并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考核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及其它环节可以采用考查方式。具体参见《山西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工作规定》。

第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事先办理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研究生院备案,方可缓考。

缓考研究生只能参加该课程下一轮次的考核,不能提前或单独考核,研究生院统一处理补缓考考生成绩的时间为学期末最后2周及下学期开学前2周,学期中间不处理任何与成绩有关的问题。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接受本专业培养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只能在一级学科内的相近专业之间进行,且其统考初试成绩不得低于所转专业当年录取学生的最低分。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不得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根据相关学科实际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转入与转出学校没有同一或相近专业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但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本人提交休学申请时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离校、返校的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期满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学校以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违纪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五)学生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应听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陈述和申辩,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长办公会议作出退学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毕业就业指导中心报教育厅有关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体达到毕业要求,但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对于结业的硕士研究生在结业后1年内,结业的博士研究生可在结业后2年内,如达到论文答辩条件,可再次申请论文答辩1次。答辩通过后,经学校审核同意,学校将收回结业证书,报请省级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发放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可在通过全国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考试后,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学位。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达到学校对提前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一)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限定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三年制专业学位学位硕士研究生。但不包括以下二类学生:

1、以同等学力报考入学的研究生;

2、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

(二)学习成绩优良,已通过英语六级,其他语种达到相应水平。所有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75分,无重修记录。

(三)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四)申请人必须于第三学期向研究生院提交提前毕业申请。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位,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本人应提出申请,导师及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具体参见《山西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习年限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研究生院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但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执行本细则外,必须执行定向、委培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于20149月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来源: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