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工作规定

2014-11-18
 

2014916日修订,山大研字〔20148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岗位职责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和培养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和培养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各类研究生教学和培养工作的检查、评估。各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教学和培养的办学主体,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培养工作。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分管研究生教学及教务工作,并配备一名教学秘书。研究生教学秘书职责详见《山西大学研究生教学秘书工作职责》。

 

第三章 培养方案

 

第四条 培养方案是有关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时间安排的基本要求和一般规定,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根据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实际情况,每3-5年研究生院组织一次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工作。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由研究生院提出工作计划,各培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遵照执行,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如确需调整和更改,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课程开设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山西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山西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和《山西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博士、硕士授权学科培养方案,制定本学科的学位课程计划。

第七条 各学科的课程计划应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改变,应由该学科提出申请,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不得开设课程计划以外的课程。

第八条 所有课程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名称、课程主要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适用专业、学时、学分、授课方式、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方式、参考文献等。

第九条 为了便于计算机管理,课程名称应相对稳定。内容变化不大的课程,课程名称不得随意改动。如确实需要更新课程内容,且变化较大,必须更改课程名称的,各培养单位应书面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

 

第五章 课程安排

 

第十条 学校规定的公共课程由研究生院负责安排。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公共课程的时间安排合理编排本单位开设的专业课课程。

第十一条 课程表是课程安排和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的唯一依据,各单位必须保证课程表信息的准确无误。所有课程教学计划应以学期为单位,于开学后2周之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管理系统据此自动计算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与考勤记录及学生考试成绩录入挂钩,没有考勤记录和考试或考试后成绩没有录入管理系统的,考核时不予承认工作量。

第十二条 跨单位开设、修读的课程,相关的教务、教学工作由授课单位负责。学科基础课应按一级学科进行排课,不得按二级学科拆班排课。选修课应在一级学科下凝练的学科方向进行课程设置,对选课人数在5人以下的选修课程不予开设。

 

第六章 课程的选修、退修和免修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个人的知识结构情况,在导师指导下确定选修课程,并通过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学生端报名选修。

第十四条 培养单位开设的课程,如条件许可,须允许校内其它单位学生选修。如无特殊情况,各单位不得拒绝其它单位学生选修。

第十五条 需要跨单位选修课程,由所在单位与授课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选修课程须经系统报名,如未报名或报名后授课单位未批准的不予安排考试;选课批准后未办理退选手续,又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作零分处理,不得重修补考。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本科期间经过学习,已牢固掌握了某门研究生专业课课程的内容,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免修,但不能免考,且考试成绩须在80分以上。免修申请应在开学后1周内办理。

第十八条 跨学科报考入学的研究生,需补修本专业上一学历层次一定数量的主干课程(2-4门),补修课程不记学分。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是检验教师授课质量及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公共课程考核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培养单位开设的课程由本培养单位组织进行。为强化过程管理,课程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两个部分,平时考核成绩应占总成绩的30%,主要包括对研究生出勤情况、课堂活跃程度、平时作业完成情况等方面的考查等。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学生课程成绩应为上述两部分的加权平均值。以百分制计,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必修课一门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两门必修课不及格,终止学习。

第二十条 期末考试时,组织考核的单位必须至少在考试前1周将考试科目、时间、地点通知学生,并将有关信息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期末考试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考核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及其它环节可以采用考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 以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的,可采取闭卷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开卷形式,其中,学科基础课原则上以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主要针对基本原理、方法、学术规范、辨析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系统化的测试;以开卷形式进行考试的,命题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要求研究生在限定时间(2-3小时)、限定场域内完成。以考查方式进行考核的,可以以提交课程论文、实验设计、实验报告、调研报告等方式完成。任课教师应认真评阅并给出评语和分数,同时应重点审查其抄袭、拼凑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课程考核前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任课教师、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研究生缺课(包括病、事假)达到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时,应重修该门课程,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考试不交试卷,考试迟到一刻钟,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旷考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计分,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计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重修补考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有关手续。重修补考最迟在论文答辩的上一个学期完成。重修补考一般随下一级学生进行,且重修补考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成绩管理工作应以科学、规范为原则,以服务于学生为宗旨,真实地反映研究生的学习效果。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成绩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共同负责。研究生院对成绩管理工作统一负责,各培养单位由教学秘书具体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成绩实行系统化、网络化管理。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各培养单位教学秘书和学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规定权限内的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条 有关成绩的其它规定详见《山西大学研究生成绩管理办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于20149月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来源: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