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2014-11-18

 

2014年9月16日修订,山大研字〔2014〕8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二条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四条 身体健康。

 

第三章 研究方向

 

第五条 研究方向的设置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鼓励拓宽专业研究领域,设置跨学科的研究方向,以促进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应用学科的建立和发展。

第六条 每个二级学科设置的研究方向不超过3个。研究方向的名称既要体现该学科的本质,又要科学规范。

第七条 研究方向力求稳定,如确需变更和调整,需由本学科学术带头人提出申请并经该学科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在职博士研究生一般为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为6年(含硕士阶段)。在规定基本年限内,未达培养要求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博士阶段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8年。博士研究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学校对自动放弃学业的以及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研究生,按其学业完成情况作出相应的结束学业的结论。

 

第五章 课程设置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须在第一学年内修满12-16个学分,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思想政治理论和外国语)、专业方向课和选修课。公共基础课与专业方向课为必修课程。学分分配:公共基础课6学分,其中外国语4学分,思想政治理论2学分;专业方向课4-8学分;选修课2学分。

(一)公共基础课

1、思想政治理论:2学分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2、外语课:4学分

(二)专业方向课

其课程设置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拓宽专业基础需要的基础理论课和实验课;二是为进入学科前沿或结合研究课题需要的理论专著、文献专题等课程;三是适应学科交叉,学习有关跨学科的课程。要注意解决好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位课程的衔接和区分。

(三)选修课

各培养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一定数量的选修课程。

第十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跨专业入学和以同等学力入学者必须补修与本学科相关的硕士课程(2-4门)。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第十一条 以上所有课程须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授课方式、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方式、课程主要内容、教学目的与要求、参考书目、适用专业等。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必修课程必须进行考试,考试方式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评分采用百分制,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三条 一门必修课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两门必修课不及格,终止学习。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的其它规定详见《山西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中课程考核部分。

 

第七章 教学、科研实践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通过教学、科研实践环节。教学、科研实践经考核合格者,分别记1学分。

第十六条 教学实践的形式可以是试讲、辅导、领导课堂讨论、指导实验、指导学年论文(课程设计)、辅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第十七条 科研实践可参加导师或导师指定的课题组的科研项目,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实践与“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相结合,各培养单位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博士研究生的情况,确定采取何种形式,并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安排、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八章 中期考核

 

第十九条 中期考核一般在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末进行。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成员由3-5名同行高级职称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中期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是:

(一)思想政治方面要通过综合考察学生的个人思想小结、考核小组的评语、基层党组织的意见等,对学生的政治立场和思想水平作出评定。

(二)业务方面应检查各门课程学习情况及考试成绩,并进行学科综合考试。学科综合考试的内容应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相关学科知识、学科前沿知识,同时考察其科研能力。学科综合考试的方式可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决定,按合格和不合格两级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考核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合格方可通过。

(三)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可于3个月后向培养单位申请第二次考核,两次考核均未通过的,不宜作为博士研究生继续培养,应终止攻读博士学位,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应在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博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二年。学位论文不计入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在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拟定,并于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作开题报告,就选题的依据、目的、意义、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研究方法、课题条件和实施方案等作出论证。

第二十五条 论文进行中应按计划由博士研究生在一定范围内作论文阶段报告,汇报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要求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前一学期进行论文的全面审核,即预答辩。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向预答辩委员会全面报告论文进展及取得的成果,听取意见,确定如期还是延期答辩,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博士学位论文完稿后,培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其它规定详见《山西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中有关条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于2014年9月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来源: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