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

2014-11-18
  

20101228修订,山大研字〔201029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及各相关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招生录取对象,是指参加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包括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副校长为组长、研究生院、纪检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组,研究、制定本校的复试、录取标准和相关工作程序;有招生任务的培养单位(教育中心)以专业类别(或专业领域)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复试方案并组织具体的复试工作。整个录取过程要加强领导,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四条 各专业类别(或专业领域)复试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组根据招生限额和考生成绩,参照历年划线情况,在征求培养单位意见和确保招生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划定;对于各相关专业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下达复试建议分数线的,一般应予遵照执行;对于调剂考生分数,原则上总成绩百分位应不低于30%,并结合拟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总分平均分情况综合测算划定。

第五条 研究生院按照划定的分数线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并在网上公布,由各培养单位(教育中心)严格按照确定的名单通知考生参加复试,不得随意通知线下考生。

第六条 复试阶段包括资格审查、政治理论考试和专业测试三方面的内容。其中,资格审查由研究生院负责;政治理论考试由研究生院负责命题制卷,由各培养单位(教育中心)统一组织;复试专业测试由各培养单位(教育中心)负责。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教育中心)应协助研究生院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必要时学校可委托有关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考生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向研究生院提交《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须签署单位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毕业证、学位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原件及三证复印件,并在三证复印件上签署本人姓名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考生身份的真实性。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同时提交认证报告。一经学校或认证部门查证为不属实,立即取消复试资格,已被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八条 培养单位(教育中心)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划定的复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当年有关录取政策,向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书面提交复试组织机构和复试专业测试方案。方案应包括复试条件、复试时间地点、复试形式、复试流程、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采取差额复试的,应列明差额录取的原则办法以及对特殊情况的处理意见(如对分数相同考生的处理等)。复试方案经研究生院审核后,于复试工作开始前统一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布。

第九条 复试各环节必须由考生亲自独立进行。如因考生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参加复试的,取消其录取资格。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复试的,可由考生本人提交推迟复试的书面申请,由各培养单位(教育中心)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条 由于考生放弃复试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等原因而出现指标空缺时,各培养单位(教育中心)可向研究生院书面提出降低复试分数线的申请,由研究生院综合考虑考生成绩及排名等情况后决定是否降低复试线。如同意降低复试线,各培养单位(教育中心)应尽快通知原分数线以下、调整后分数线以上范围内的全部考生参加复试,不得有选择地进行通知。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教育中心)应将复试方案、录取办法、录取咨询电话及学校纪检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在复试现场张贴公示。进行差额复试的,还应于复试结束后第二天将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成绩和建议录取名单在复试地点进行张贴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通过资格审查、政治理论考试和专业测试并由各培养单位(教育中心)建议录取的考生名单,由研究生院统一编订拟录取考生数据库,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网上录取系统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考生可通过研究生院网站进行拟录取结果查询。

第十三条 学校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后,各培养单位(教育中心)可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计划财务处或通过学校账户转账缴纳学费。逾期不缴纳学费的,各培养单位(教育中心)可向研究生院建议取消其录取资格并提出调整录取名单的申请。

第十四条 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学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并向考生出具正规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第十五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确认学校提交的录取名单后,考生可持学费收据和身份证明到研究生院领取录取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培养单位(教育中心)注册报到。

 

 

(来源: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