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2014-11-18
(2014年9月16日制订,山大研字〔2014〕8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是指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命题的考试。
  联合考试是指教育部批准招生单位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命题的考试。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校领导牵头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办法和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的实施细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招生日常管理机构为山西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组织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三)组织编制公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在招生简章中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
  (四)按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公开的信息进行解释。
  (五)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六)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七)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八)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九)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
  (十)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依法依规查处考试招生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三条 所有纳入国家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学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的各项要求。
  2、之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的各项要求。
  2、之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四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四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我校学术学位各学科和专业学位中的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中药学硕士等3个专业学位类别可设置单独考试。
  第十七条 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规定截止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统考。
  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十八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条 报考点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二十四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二十五条 其它命题要求见《山西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要求》。 
第六章 初 试 
  第二十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日期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二十八条 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二十九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按照教育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评 卷 
  第三十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学校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
  第三十三条 评卷的其它要求见《山西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在规定时间上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第三十五条 考生成绩由学校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八章 复 试 
  第三十六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教育部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学校以国家基本分数要求为基础,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复试一般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单位,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拟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在网上报名结束前1周完成复试及接收手续。复试工作由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条 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第四十一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四十二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四十三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四十四条 考生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 
第九章 调 剂 
  第四十五条 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学校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 
第十章 录 取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拟录取名单经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上报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寄发考生录取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招生单位留出部分招生计划用以接受校内外推荐免试研究生。
  第四十八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研究生院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2年,再入学学习。
  第四十九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五十条 对在报名、初试、复试、录取中有违规或作弊行为的考生,学校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五十一条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严重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三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收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通知。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