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的日常管理,明确校外兼职导师的权利义务,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队伍的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研究生导师的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是指接受山西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聘任,承担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专业实践和论文写作指导等培养任务的非山西大学正式在编人员。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施“双导师制”,校外兼职导师作为第二导师,与校内第一导师共同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任务。
第三条 校外兼职导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享有山西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荣誉权;
(二)享有授课权和举办讲座的权利;
(三)享有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的权利;
(四)享有参与本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和修改的权利;
(五)享有参加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论文评阅、预答辩、答辩等环节并发表意见的权利;兼职导师作为学位论文答辩组成员时,享有研究生论文答辩是否通过的投票权;
(六)在授课与指导研究生方面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七)其它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校外兼职导师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校外兼职导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二)校外兼职导师应当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全面关心所指导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学术道德、专业实践水平和身心健康;
(三)校外兼职导师应按培养单位的要求和安排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每一聘期内(3年)至少应承担1门课程的讲授任务,或每一学年至少举办2次专题讲座。
(四)校外兼职导师应与校内导师合作,每年至少承担1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工作,但聘期内累计不超过15名。
(五)校外兼职导师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创造专业实践条件并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开展。
(六)校外兼职导师应积极参与培养单位关于学位授予标准、培养方案、课程体系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提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七)校外兼职导师应积极促进所在单位与山西大学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建立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联合培养基地、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性基地等各类研究生实践实训基地。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模和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校外兼职导师队伍的适度规模。并在每年制定新的招生简章时,将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一并列入简章。
第六条 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审批工作一般于每年6月集中进行。具体遴选办法参见《山西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选聘办法》文件。
第七条 研究生院建立校外兼职导师数据库,并于每年6月进行核查,对各培养单位申请延聘的校外兼职导师重新颁发聘书,对聘期已满且未申请延期的校外兼职导师解除聘任关系。
第八条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是兼职导师的具体管理单位,应对新聘任的兼职导师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本管理办法,同时应加强与所聘人员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使校外兼职导师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发现校外兼职导师有不适合继续担任导师职务情况的,应及时向研究生院学位办书面报送有关材料,由研究生院决定注销该人员的兼职导师资格。
第十条 多方筹措经费,结合在研究生培养期间所承担的授课工作量和指导工作量向校外兼职导师发放津贴。
第十一条 所有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严格执行“双导师”制度。各培养单位应在规定的选定导师环节将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简介同时向学生公布,同时选定、同时上报。
第十二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主要以自行推荐其所在单位符合兼职导师条件的人员担任校外兼职导师为主,并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备案。该类导师学校不统一发放聘书,履职时间以该生在校攻读时间为限。
第十三条 在培养过程中校外兼职导师有调整的,应参照校内导师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调整手续。
第十四条 校内导师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第一责任人,应主动了解学生校外兼职导师的基本情况,加强与校外兼职导师的联系与合作。除首次学生选定导师后负责向校外兼职导师介绍学生基本情况外,校内导师应经常与校外兼职导师联系交流该学生的指导培养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1年11月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