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重点学科评估办法(讨论稿)

2014-08-11

总 则

1、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建设的核心,是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基础。为了促进学科建设水平的提高,检验学科建设成效,逐步形成合理、功能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的学科体系,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在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综合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2、重点学科建设评估的对象,为国家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所确定的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省级重点扶持学科。

3、学科建设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学科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组织管理,引进竞争机制,实现学科内及相关学科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交流,通过互补互感作用和示范作用,促进学科结构的调整和办学效益的增强,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推动高等教育改革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4、重点学科的评估工作,遵循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透明公开、适应国家需要和我省经济建设需要的原则。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评估标准,组织专家评估,充分尊重专家意见,加强监督。

评估内容和标准

5、重点学科的评估口径,主要以现行《博士、硕士学位可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为主要依据。

6、重点学科建设的评估,是以其战略定位的重要性和布局结构的合理性为主要标志。要求学科结构合理,主干学科与相互支撑的学科之间互补性较强,优势明显;在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特色鲜明、综合性较强,能形成较大跨度的学科交叉;能够形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机制;具备对外合作的条件和能力,在学术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与国内外同学科领域有比较广泛的交流;校(院)、系(院)两级重视学科建设,方向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得力,支持到位。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学科方向,学术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础条件,学术交流和管理水平。

7、重点学科评估标准

(1)学科的整体水平处于国内、省内同类学科的前列,具有在国内和国际一定影响的硕士点、博士点。学科的研究方向对推动学科发展、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重点学科一般具有三至四个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2)有在本学科学术造诣高、师德好、有至少一位国际或国内公认的学科带头人,有一支知识、年龄、专业技术职务和年龄合理、团结协作、学术思想端正、学术思想活跃、的高水平的学术队伍。

(3)培养博士生、硕士生的数量和质量位于国内、省内同类博士点、硕士点的前列,并在国内同类博士点、硕士点中有一定影响。

(4)在国内或国际上已经形成有一定影响的学术特色,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在国内和省内获奖、有一定数量的发表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并在SCI、EI等收录的高水平论文和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工程技术和实践性强的学科近五年内有3项以上的发明专利和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近五年内获得过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优秀教材奖。该学科目前承担有国家级、部级重点研究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5)教学、科研条件居国内同类学科的先进水平,具有承担本学科前沿课题研究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其它基础实验条件。对相关学科具有较强的支撑力和获得国内外信息资料的先进手段。

(6)学术气氛浓厚,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近三年来举办过一次国际或国内重要的专业学术会议,本学科的教师或研究生在国内外著名大学讲学或在重要的国际会议上做报告。

(7)学科内部管理工作规范、有效。

8、重点学科建设评估在以下几方面加强导向:

(1) 加大学科带头人年轻化力度。

(2) 强化标志性成果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度。

(3) 提高科研经费总量要求。

(4) 增强高素质、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培养效益。

(5) 强调学术交流与获取、筛选、利用和开发信息能力的培养。

评估组织和实施

9、重点学科建设评估工作由山西大学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统一部署。采取单位定期自评与全校年度抽查相结合,年度评估与期末验收相结合,专家考察评议与学校评审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估结果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统一公布,并对建设工作效果突出的学科给予奖励。

10、 重点学科评估的步骤:

(1)单位自我评估。这是评估工作的基础。由各单位按照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及年报统计进行。自检和自评工作中,一定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严防虚假现象发生,保证自检和自评的质量。

(2)学校评估。在各学科所在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由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对自评结果的评议复查工作,并将评价意见上报校领导。

(3)专家组抽查评议。与学校评估相同步,在单位自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由校评估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召开专家组会议进行集中评议,向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学科建设定量和定性评估结果的报告。

(4)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对本办公室的评价意见和专家组的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审定,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以适当方式统一公布。其结果作为建设期限结束时合格验收的主要依据。

11、 重点学科建设评估工作的年度时间安排,以每年10月上旬开始,10月底以前完成。

附 则

12、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山西大学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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