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研究生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章程

2021-04-15

(山大研字〔202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体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服务水平,学校设立研究生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是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辅助性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对研究生教育各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督导委员会由研究生院负责组建,受学校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领导,并在研究生院协助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多于23名,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条件与聘期

第五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具备的条件

1、关心学校发展,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研究生培养环节,愿意承担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

2、师德高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坚持原则。能胜任教学督工作,善于调查研究和发现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3、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研究生教学指导经验,长期从事研究生教学指导等一线工作的在职或退休研究生指导教师。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5、原则上不担任学校、学院等各级行政领导职务。

第六条  聘任期限

督导委员会委员由各培养单位推荐,在研究生院遴选审定的基础上由学校遴选聘任,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在聘期内,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委员,由研究生院提请学校审议进行解聘;对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督导职责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研究生院提议,提请学校审议批准提前解聘。委员解聘后,学校可以增补新的委员。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任务

第七条  工作职责

督导委员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研究生教育监督和指导工作。职责如下:

1、督查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录取、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开题、论文评阅答辩等组织与实施。

2、督查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3、督查和指导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科研学术活动和实习实践活动规范性。

4、督查和指导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教风学风建设、学术规范建设。

5、督查研究生管理服务,监督和指导基层培养单位落实和执行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沟通联系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收集对研究生教学、管理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6、了解掌握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中的精品课程建设、优秀教材建设、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和导师队伍建设情况。

7、参加研究生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工作任务

督导委员会在全校范围内,覆盖所有学科门类、各年级、各层次、各类型研究生,开展如下工作:

1、督查招生过程。督查各类研究生的招生复试工作。每位委员年度督查次数不少于2次。

2、督查培养方案的实施。督查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学科、专业学期课程安排与执行。每位委员年度督查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不少于4个。

3、督查课堂教学。督查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是否存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散布传播错误观点思想的、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了解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教材选择是否符合要求,收集研究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评价。每位委员年度听课次数不少于15次。

4、督查学术活动和实习实践。重点查看《学术学位研究生学术活动登记表》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备案表》的填录形式、内容规范和存档情况。每位委员年度查看研究生不少于10个。

5、督查培养过程与环节。每位委员年度参加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等环节的督查不少于5次。

6、掌握研究生教育校情。了解和掌握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基本情况与总体情况。每位委员年度访谈(研究生、导师、基层单位分管领导)不少于3次。

7、根据督导工作计划或学校工作安排,针对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难点问题、热点问题等进行深入调研,收集积累资料,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或参考。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督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1、督导委员会实行工作会议制。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并于会前告知全体委员。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会议。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

2、督导委员会实行工作备案制。督导环节要有案可查,有据可依。督导委员会的每项督导工作必须记录在学校统一印制的《研究生教育督导年度工作手册》,《研究生教育督导年度工作手册》按年度存档。

3、督导委员会实行工作报告制。根据工作职责,结合督导具体工作,按季度(年度)撰写《山西大学研究生教育季度(年度)内部质量监查报告》。实行委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报告制度,于每年12月下旬进行。督导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题工作,结束后应有专项报告。

4、督导委员会实行工作通报制和约谈制。督导工作中,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应及时向研究生院反馈,指明问题所在。研究生院核实后,根据问题性质及失范程度予以全校通报乃至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

5、共同会议制。督导工作中,发现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由研究生院与督导委员会召开共同会议,共同决议。

第六章  权益

第十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有权获得国家、省和学校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和其他指导性文件,有权了解学校关于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的发展规划,有权列席学校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不接受督查,享有督查豁免权。

第十二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凭“山西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证”开展工作,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必须密切配合,落实督导工作机制的落实,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必须接受督导委员会委员的督查。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委员的日常工作计取相应的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或支付工作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来源: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