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规定(2021版)

(2021年9月1日修订,山大研字[2021]25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所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二代居民身份证、学业证书等有关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院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研究生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均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生最长学习年限。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经治疗仍未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最多可再保留1年。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创新创业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四)参加由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共同组织的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五)作为志愿者到海外从事汉语教学,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六)新生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持本人研究生证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处理。逾期2周不报到不请假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培养环节,通过相关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总表,并归入研究生本人学籍档案。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专业课经培养单位认定,公共课由研究生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山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导师同意,申请选修其他培养单位和专业的课程。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考核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及其它环节可以采用考查方式。具体参见《山西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事先办理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研究生院备案,方可缓考。

缓考研究生只能参加该课程下一轮次的考核,不能提前或单独考核,研究生院统一处理补缓考考生成绩的时间为学期末最后2周及下学期开学前2周,学期中间不处理任何与成绩有关的问题。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因下列特殊原因,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申请一经批准,不得转回原专业:

(一)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浓厚兴趣和专长,且有相关研究成果;

(二)身体条件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本专业继续学习;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及学科发展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四)导师变动或导师专业变更,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培养的。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不得转专业:

(一)以定向就业形式录取的研究生;

(二)国家有关规定不能转专业及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三)与入学当年国家研究生招生及调剂政策相抵触的;

(四)距毕业不足一年的;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第十七条 原则上转专业只能在相近专业(同一学科门类)之间进行,且其统考初试成绩不得低于所转专业当年录取学生的最低分,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其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转专业程序:

(一)研究生申请转专业需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转专业相关证明材料;

(二)转出导师和转出学院审核通过后,由转出学院送拟转入学院审核;

(三)拟转入学院应严格审核研究生转专业条件,跨一级学科转专业的研究生,须通过拟转入专业组织的业务考核,具体业务考核办法由学院制定,并事先公示。转专业的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按入学时间计算,转专业后的研究生还需要补修所转专业的课程学分,按新专业培养方案重新制定培养计划,同时已开题的还需重新组织开题;

(四)拟转入学院同意接收并确认导师后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转专业材料须报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

(五)转专业相关材料需在转出和转入学院留存;跨一级学科转专业的由研究生院发文,文件和转专业申请材料由转入学院归入研究生档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底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四)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录取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必须在学校网站对拟转学生相关信息(学生姓名、转出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转学理由)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持相关证明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研究生休学期间计入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允许研究生在校期间休学创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为其办理保留学籍,最长为两年,休学创业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年。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未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学校以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应注意自身安全和自我权力保护,如发生意外事件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依据《山西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并做出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学生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继续休学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学校批准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研究生导师有充分理由认为不适宜在其指导下继续攻读研究生,已提出不再指导的书面申请,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调查协调后仍无法在校内变更导师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应听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陈述和申辩,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长办公会议作出退学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教育厅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学习年限、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其中,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为4年,直博生一般为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为6-7年(含硕士阶段)。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为2或3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其中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500学时)。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期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共同提出,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于每年7月10日-7月15日期间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延期申请必须按年提交,每次申请延长期限为1年。研究生在延期学习阶段,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学校规定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为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博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8年,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5年(2年制的硕士研究生不超过4年),研究生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能完成学业的,不得再申请延期。研究生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论文已开题,但未达到论文答辩条件或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离校的研究生在其最长学习年限内如达到论文答辩条件可再次申请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经学校审核同意,学校将收回结业证书,报请省级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发放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不包括2年制专业学位)提前完成所有培养环节,达到毕业要求,并取得优异成绩和学术成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经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比基本学习年限提前1年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实行不合格一票否决制。

(一)以下两类学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1、以同等学力报考入学的研究生;

2、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

(二)提前毕业申请每年3月份只受理一次,且须参加6月份答辩。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后按国家要求进行修改,需要核查的,学校会同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学历证书制作后按国家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书制作后按国家规定完成在线标注。学位证书制作后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证书电子信息报送。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但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于2021年9月修订,自修订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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