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课程计划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优化课程设置,更好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将2023级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各专业课程计划修订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研究生院每年定期集中安排当年秋季入学研究生课程计划的修订和报送工作。每一年级的研究生课程计划确定并录入系统后,形成每一年级具体、完整、稳定的课程计划体系,在学生毕业之前不再进行调整,避免影响研究生选课。各培养单位自行调整的课程计划将导致学生无法通过毕业资格审核。
2、各培养单位应广泛调研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特别是合作帮扶院校相关学科的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认真听取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专业学位还应广泛征求行业专家的意见,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突出专业特色。以2021年修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为基础,拟定2023级课程计划。
二、课程结构和学分安排
1.博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应不少于14学分,课程模块包括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其中,公共基础课6学分,公共选修课2学分,专业必修课4-8学分,专业选修课2学分。专业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由培养单位开设,合计最低应达到6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各专业应在“模块学分”一列中明确各模块要求达到的最低学分(附件1),各模块学分及开设课程由各分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情况制定。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应不少于33学分,课程模块包括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其中,公共课6门,共9学分;学科基础课3-4门,9-12学分;专业课3-4门,9学分;专业选修课3门,6学分。各专业应在“模块学分”一列明确各模块要求达到的最低学分(附件2),各模块学分及开设课程由各分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情况制定。
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由各培养单位开设,合计最低应达到24学分,最高不超过27学分,学科基础课尽可能在一级学科层面上设置,专业课在二级学科层面上设置,专业选修课根据学科性质和研究方向设置。
3.工程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包括公共课7门,共11学分;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公共课开设课程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相同,专业课各个模块课程及学分由各培养单位参照相关专业国家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自主设置,没有指导性培养方案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按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应用课、专业选修课模块设定,将相关课程按照课程性质归属到上述模块。各专业领域应在“模块学分”一列中明确各模块要求达到的最低学分(附件3、附件4)。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各专业课程计划参照全日制执行(附件5)。
4、所有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均须通过研究生院网络教学平台在第一学期、第二学期分别选修网络在线课程《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学术论文写作》,各记1学分。
5、在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时,除审核总学分外,同时应审核各模块学分有无达到最低学分。
6、专业实践是各类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修环节。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通过教学、科研形式进行实践,经考核合格后记2学分。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参加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等科研活动为主要形式进行实践,经考核合格后记4学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参照各领域国家教指委指导性意见制定实践计划,经考核合格后记6学分。
7、跨专业入学和以同等学力入学者必须补修与本学科相关的硕士课程(2-4门),补修课程不记学分。直博生须补修与本学科相关的硕士课程(不少于16学分),直博生如层次变更为硕士生须按本学科硕士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三、注意事项
1、关注学科发展前沿,及时增加最新理论和成果,更新相关教学内容(含教材、教学大纲、教学方案、授课PPT、参考书目等),加强课程的前瞻性和时效性,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等环节要融入课程思政元素,提升育人效果。
2、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各培养单位应根据研究生基本学制和学科特点制定课程计划,合理安排每学期开设课程门数。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于前三个学期完成课程教学,专业学位不受此限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应保证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500课时。
3、每门课程按照“可以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少于2名”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集体授课的,培养单位应为每门课程指定一名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应对课程内容和课程教学进行总体规划和安排,负责统筹教学大纲,在教学大纲中明确各任课教师所承担的课程任务,负责安排课程考核并对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负总责。
4、课程计划修订中涉及新增课程的,须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新开课程申请表》(附件6),在课程计划上报前完成课程论证和审批程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列入新的课程计划。凡新开设课程均应在每学年课程计划修订时集中提交,其它时间不单独受理。
5、未尽事宜请参照附件中备注内容执行。
6、请各培养单位于6月30日前将2023级纸质课程计划按要求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pyb@sxu.edu.cn,联系电话:7018570。
研究生院
2023年5月31日
公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