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选聘办法

(2021年6月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推进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和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源,加快我校“双师型”导师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的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研究生导师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原则

(一)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原则,把师德师风作为专业学位兼职导师遴选的第一标准。

(二)专业学位兼职导师,应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的需要确定规模,本着有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层次结构,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引导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目的进行遴选。

(三)遴选和聘任专业学位兼职导师必须坚持思想与业务全面考察,特别突出对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

(四)专业学位兼职导师实行聘任制,每一聘期为三年,可连选连聘。

(五)坚持标准,优化结构,公开公正,择优选聘。

二、遴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明确所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为人师表,能够履行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的职责。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一般在本行业领域具有10年以上实践、研究或管理经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或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2.具有高级专业资质,且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突出工作业绩的人员;

3.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并经行业协会或其它相关单位推荐的人员。

(三)能够协调、沟通、促进其所在单位与我校相关专业学位培养单位合作建设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基地)、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产教融合创新中心等实训实践平台等,开展长期的、实质性的教学、科研或实践创新层面的合作,推动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产教融合。

(四)能根据各培养单位的教学和实践安排,认真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培养、实践指导、项目研究、创新研发和论文答辩等环节工作,同时能够积极参与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建言献策,推动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

三、遴选程序

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遴选工作一般每年集中进行两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专业学位兼职导师的遴选,由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初选、联络和申报材料的准备,由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批。

(二)拟聘为我校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的人员,应填写《山西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并应附其学历、职务、职称、科研成果及奖励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专门会议,根据遴选条件和本专业学位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申请人的学术及实践水平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四)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校外兼职导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审查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结束后,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

四、聘任程序

(一)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审批通过后,由学校统一签发校外兼职导师聘书,交由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心代表学校向受聘人员颁发。

(二)聘期结束后拟继续聘任的,应于聘期结束前两个月,由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心向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提出延聘申请,并向受聘人员重新颁发聘书。否则,聘期结束后,受聘人员兼职导师资格自动解除。

(三)非经正式程序,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心不得随意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本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于2021年6月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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