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及分流淘汰管理办法

2018-01-11

(2017年8月30日山大研字[2017]9号发布)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与管理,建立健全研究生培养过程考核与分流淘汰机制,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要环节,旨在全面考查研究生入学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情况、学业水平及学术研究能力,及时发现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各培养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及非全日制研究生的中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四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由各培养单位(院、系、所、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时间一般为第四学期3月上、中旬,具体时间由各培养单位适时安排。所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均应按期参加中期考核。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的,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方可延期考核。

第五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考核、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审查及学业综合水平考核。

(一)思想政治素质考核主要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治学态度及组织纪律等方面考察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思想政治素质考核在中期考核中有一票否决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学校相关纪律规定;

  2.在课程学习及考试中弄虚作假、严重违纪;

  3.在学术研究中抄袭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二)各培养单位应在中期考核中审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全面掌握学生课程学习及学分修习情况,督促检查《山西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登记表》登记情况;对有课程须重修补考的研究生进行提醒和监督;对课程学分不足的研究生提出学业预警。个人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不作为中期考核是否通过的依据。

(三)学业综合水平考核主要考查研究生学对学科内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是否具有学术研究潜力及科研创新能力。学业综合水平考核可以口试答辩或笔试的方式进行。

以答辩方式进行的学业综合水平考核由培养单位3-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职称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及一名答辩秘书组成考核小组(博士生考核小组由正高级职称教师或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听取研究生的口头汇报(10-15分钟),汇报内容应涵盖研究生在自己研究领域内所做的研究进展,阅读的文献资料、参加的学术活动、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目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研究设想等。考核小组根据学生汇报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问并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给出考核意见。考核小组秘书应做好答辩的详细记录。

以笔试方式进行学业综合水平考核的,由培养单位组织学科综合考试,考试内容既应包括对研究生所在一级学科核心基础理论的考查,又应突出对研究生运用专业知识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基本科研素养的考查。学科综合考试满分100, 70分以上(含)者通过学科综合考试。

第六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为以上三方面考核内容的综合考量结果,评定分为三个等级:A(优秀)、B(合格)、C(不合格)。其中,评为A(优秀)者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0%。中期考核等级为A(优秀)的研究生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类研究生评优评奖,优先推荐硕博连读。已通过毕业论文开题答辩且中期考核结果为B(合格)以上(含)的研究生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进入毕业论文撰写阶段。中期考核结果为C(不合格)者,学籍异动入下一年级延期毕业,并随下一年级重新进行中期考核,二次考核仍为C(不合格)者取消学籍;博士研究生二次考核仍为C(不合格)者,经本人申请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在中期考核前应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报备考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考核形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本学科中期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材料及考核结果于每年四月一日前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八条 研究生对中期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培养单位及学科分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根据《山西大学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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