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0日山大研字[2017]9号发布)
一、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以下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是指学校外事部门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与国外大学及其二级机构合作过程中开展的,涉及我校全日制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赴对方学校进行长期、短期进修、学习、实习的各种合作项目。
三、经由学校外事部门联系的,或经外事部门批准的各培养单位开展“联合培养项目”,须在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且于项目实际执行前,将协议副本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未备案的项目,研究生院将不为其办理学籍及学分认定等方面的相关手续。
四、“项目”协议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联合培养起止年限;
(二)联合主要培养的内容及其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关联性;
(三)选派规模、条件和程序;
(四)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国(境)往返机票及其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等费用来源;
(五)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须在我校进行,由我校授予学位或协议双方均授予学位。
五、学籍管理:
(一)联合培养学习期限原则上为6-12个月,在外期间可视为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的一部分。确因科研和学习原因需要延长者,应提前3个月办理延长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含对方提供的证明原件),导师与所在培养单位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延期以1次为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中外联合培养的总时间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
(二)研究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境)外联合培养项目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与其实际所在的学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三)研究生回国后,应办理复学和学籍注册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逾期1个月不归者,取消研究生学籍。
六、学分认定
(一)在联合培养协议中规定的对方院校所修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生申请,学校导师、培养单位确认后,可以认定并在学生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二)学生在提交申请时,需出具对方院校成绩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如所在学校的正式成绩单等),证明材料须列明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考试成绩、考试日期、成绩评定采用的记分制等必要信息。
(三)学生导师应根据课程内容和要求,确认学生在国(境)外所修课程是否可以替代现行课程计划的具体课程及课程性质(如学科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并提出具体的学分建议。研究生院根据我校课程学时与学分的换算关系,比照研究生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教学要求就高不就低,学分认定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学分认定。课程名称和成绩根据对方院校出具的证明进行写实性记录。
(四)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对方院校修习的任何一门课程最多只能认定为3学分。
(五)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内外修习课程的总学分(含课程学分和必修环节学分)和成绩达到我校毕业或学位授予的要求,方可提出毕业申请或学位申请。
七、外语免修
在英语国家开展上述项目或对方院校以英语作为主要语言进行授课的,可持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培养办申请免修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免修程序按《山西大学研究生公共外语免修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外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