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施意见

2014-11-18
 

2011113日制订,山大研字〔20111文件发布)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为适应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优化的形势要求,规范和改进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简称教指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山西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行校、教育中心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条 研究生院成立专业学位管理办公室(简称专业学位办),负责与专业学位相关的政策制定、学科建设、品牌建设以及对各培养单位进行管理、督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各学院(所、中心)应根据专业学位类别成立相关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简称教育中心),具体负责本专业学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攻读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学位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实践基地建设以及教育中心自身的日常管理和建设等工作。教育中心应具备一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在业务上受国家教指委以及研究生院的指导。

第四条 专业学位分领域(专业)并隶属不同培养单位的,应分别由各培养单位成立“XX专业学位教育中心XX领域(或专业)分中心,再由各分中心联合成立“XX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分中心主任为该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的当然成员,本着共同协商、民主集中的原则,集体讨论解决涉及本专业学位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山西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相关专业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学位授予、导师评聘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招生就业

 

第六条 教育中心应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落实责任制,加大对国家专业学位政策的宣传力度和生源组织力度,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生源数量和质量。

第七条 教育中心应切实加强同政府、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以及中介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专业学位硕士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八条 实施经费分成比例的动态化管理,对组织生源和就业情况较好、以较高质量完成招生和就业任务的单位给与学费分成奖励;对生源组织不力,完成招生和就业任务较差的单位给予学费分成扣减。各教育中心在每年留成经费支出预算中,应设定一定比例用于基础条件建设以及招生和就业宣传。研究生院有权对教育中心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报考全日制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须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秋季入学。采取分类报名考试、分别标准录取的方式进行,按照科目对应、分值相等、内容区别的原则设置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目和内容。

第十条 报考在职人员非全日制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须参加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春季入学。由研究生院负责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并指导和监督各教育中心开展复试和录取工作。

 

第三章 培养工作

 

第十一条 各教育中心和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相关专业学位教指委关于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实践性、应用性和综合性特色,制定有别于学术型研究生、同时又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方式的各专业学位具体培养方案,对培养目标、培养对象、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实践教学、论文答辩等予以明确规定,并应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考核等方面突出专业特色,使专业学位获得者具备特定职业所要求的专业能力和素养。

第十二条 全日制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年,相关专业学位教指委有特殊规定,或各教育中心认为有必要并报请学校批准的,学制可以为3年,在规定年限内未达到培养要求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在学期间须完成至少半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非全日制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期限为2—4年,其中课程学习既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也可以每学期集中安排一段时间学习,但在校学习时间总和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环节和实践教学环节均采取学分制,具体学分设置参照各教指委关于相关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确定,其中,应加大全日制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时数和学分比例。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根据职业领域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知识和能力的要求,构建结构合理、职业特色鲜明的课程体系。课程教学过程可采用课堂参与、小组研讨、案例教学、合作学习等形式,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必修环节,所有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都必须参加专业实践,并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学分。专业实践不合格者,不能进入论文答辩环节。实践教学环节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并按照不同的实践项目等级,由学校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和各教育中心对实践教学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监控。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教育中心积极开展专业实践的条件建设,注重吸纳和使用各种社会资源,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

第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生管理工作,完善制度,严明纪律;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生管理及奖助体系等纳入全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整体范畴。

 

第四章  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获得规定的专业实践学分后,即可由各教育中心安排,在校内外导师指导下开展学位论文的开题和撰写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严格禁止论文抄袭与剽窃等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现实问题,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原则上应与实践环节所参与和从事的课题、项目或工作内容一致或是在其基础上的扩展,应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专业学位论文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具体形式由各教育中心和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专业特点在培养方案中进行细化;学位论文的规范和评价标准,应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的特点和选题,由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教指委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并公示。

第二十条 学校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前是否发表学术论文不做强制要求。在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工作后,应向教育中心提交论文答辩申请,由各教育中心负责对申请者进行答辩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或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相关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专业学位证书。

 

第五章  导师队伍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校内导师1人,校外具有实践经验且能够胜任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导师1人。

第二十四条 校内导师负责研究生的全过程培养和指导;校外导师主要参与研究生实践教育、项目研究、论文指导等环节的工作,及时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给与经常性、实质性的指导和帮助。研究生入学后应于第一学期内确定校内导师,并在其指导下,按培养方案要求选定学习课程,制订培养计划;研究生在进行实践教育期间,一般应选定校外导师对其专业实践进行规划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进一步明确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外导师的遴选条件和聘任程序。校内导师评聘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校外导师由各教育中心报所在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教育中心应高度重视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队伍的建设问题,加大投入,加快构建同时具备教师资格和职业资格的双师型师资队伍。要积极引导并创造条件,通过国内外进修、参加相关教指委组织的课程观摩活动、企事业单位蹲点、校企项目合作等方式,增加校内导师在实际工作部门锻炼的经历,鼓励导师开展应用性和工程性研究,增强导师队伍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侧重实践和技术能力的特殊要求。学校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励教师投身专业学位教育的评价体系,制订和完善针对从事专业学位教育教师的职称评定与考核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教育中心应加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选聘力度,争取实现来自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高层次专业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比例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进一步明确校外导师权利义务,增强校外导师的荣誉感和归属感,按规定给与相应的劳动报酬,切实提高校外导师的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的相对稳定性,积极发挥校外导师的应有作用;全面统筹校外导师聘任、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科研项目合作、研究生联合培养以及毕业生就业等各项工作。

 

第六章 学科建设

 

第二十八条 高度重视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布局和建设工作,以国家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契机,发挥综合性大学的优势,进一步夯实学科基础,加强相关本科专业和专业学位实践基地的建设,为专业硕士学位点的申报创造有利条件,力争实现专业学位在全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全覆盖。

第二十九条 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依托,全面带动高层次应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生就业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推动学科转型和结构优化,不断增强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具有地方示范作用的研究型大学奠定坚实基础。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条 本意见中未明确表述为全日制专业学位的,均包括全日制专业学位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