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制订)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山西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我校学科建设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依据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特制定山西大学二级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科门类与一级学科设置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进行。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按本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在二级学科目录内,目录外以及交叉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
第四条 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程序
1.各培养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本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2.各培养单位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适时调整学科设置;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3.各培养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
4.各培养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研究生院重点学科办公室归档、备查。
第五条 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我校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建议其中至少1位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3.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应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学校根据公示结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
5.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不超过2个。
第六条 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1.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学科目录中所有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2.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我校均须已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3.各培养单位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须按照我校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聘请的外单位的同行专家应覆盖所有涉及的一级学科。
4.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第七条 二级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并按规定报送招生、学位授予和毕业生就业等信息。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1年6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