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2021-10-18

  20216月修订山大研字[2019]27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增强和提高研究生服务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意识和能力,规范和促进研究生专业实践的有序展开,确保专业实践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教研[2009]1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实践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修环节,也是提升实践创新能力和未来职业发展能力,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必要环节。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参与专业实践以获取实践性学分。专业实践不合格者或未修满规定学分者不得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实践,特指除实践性课程之外的实习实践活动和科研学术活动。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山西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和专业学位办公室负责对全校研究生专业实践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实行全程管理、服务和质量监控。研究生的校内导师为研究生开展各类专业实践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为研究生制定专业实践计划并监督实施。其中,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还应确定校外导师并对其实践环节进行指导。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加强与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推进产教融合育人联盟、创新平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并将相关合作协议向专业学位办公室报备。学校根据报备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联合培养基地)的管理办法,确立院、校、省三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联合培养基地)。各培养单位和导师应充分利用我校及其它国内外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机会,为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和专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

第三章 实践要求

第七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活动以科教融合、了解学科前沿动态、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学术创新能力为目的,以参加包括举办个人学术报告、文献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学术前沿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班、暑期学校等在内的各类科研学术活动为主要形式。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应参加不少于10次(建议至少2次应为跨二级学科)的学术活动,校外学术活动应不少于1次,建议每学年开展3-4次。要求每次活动须写出不少于500字的小结,并填写《学术学位研究生学术活动登记表》,由导师审阅。教学秘书根据学生完成学术实践的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同学计4个实践性学分,并将该表统一报研究生院审核盖章后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八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活动以产教融合、了解行业动态、检验教学成果、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提升实践创新能力为目的,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以工程实践、田野调查、企业实训、艺术创作、顶岗实习、参与横向课题、参与创新平台项目等为主要形式,开展专业实践活动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

二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于第二个学期结束前1个月,三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于第三个学期结束前1个月,在校内外导师的指导下拟定并填写《山西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提交校内外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核。

在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应至少每月2次向汇报导师专业实践进展情况,导师应认真指导和督促学生开展实质性的调查、研究和开发等实践活动,并给予客观评价。

专业实践活动结束后,研究生应撰写不少于5000字的《山西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并进行汇报。由培养单位组织专门校内外导师对研究生的现场实践工作量、记录情况、综合表现及实践单位的反馈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定,合格者计6学分,交所在培养单位教学秘书处予以登记。

第九条 全日制旅游管理硕士、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应结合其本职工作在所在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其工作性质与所学专业不相符合的,参照以上规定由培养单位负责安排专业实践。

第十条 参加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实践单位的有关规定,维护山西大学形象,不得以参加专业实践的名义从事与实践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1年6月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来源: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