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研究生诚信教育实施办法

2018-01-11

(2017年8月30日山大研字[2017]9号发布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学风建设,增强研究生诚信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学习风气,打造诚信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山西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所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教育主要包括学术诚信、学业诚信和品行诚信三个方面。

第四条   学术诚信是指研究生在所有学术研究中应遵循的诚信行为。学术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成果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业诚信是指研究生在求学、治学的过程中恪守道德规范,实事求是,不欺骗他人,不弄虚作假的诚信行为。学业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

(一)抄袭他人作业,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完成作业,以及在完成作业的过程中违规使用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竞赛;

(三)考试作弊和考试违纪;

(四)由他人或代替他人签到、伪造证件和证明参加学业活动;

(五)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六条 品行诚信是指研究生在日常生活中均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和行为。品行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

(一)篡改、伪造或谎报个人身份、学业经历及所获荣誉等信息;

(二)在各类奖助贷险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校内请假制度;

(四)以虚假理由申请学籍异动等;

(五)不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

(六)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  学校将研究生诚信教育贯穿整个培养环节,建立“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诚信教育与监督体系。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客观记录学生学术诚信、学业诚信、品行诚信等情况。鼓励和支持各类学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活动,鼓励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规范。

第八条  进一步完善对失信行为的惩治体系,对失信学生经研究生院查实后报研究生工作部给予相应处罚。具体惩戒措施参照《山西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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