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2014-11-18
 

2014116日修订,山大研字〔20141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博士研究生指导教 的遴选、聘任和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以及我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建立和完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考核、质量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核、遴选和聘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遴 选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师德。团结群众,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初次申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重新确认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岁,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熟悉本学科领域学术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能独立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所从事的学术研究方向明确、稳定,有一定特色和优势。

(四)近三年来主持有"973"项目、"86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并且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科研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理科、农科和医科20万元以上,工科30万元以上。

(五)近五年来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执行我校科技处、社科处有关期刊认定规定)发表过高水平的系列学术论文,理工农医学科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须发表过5篇以上SCI核心期刊系列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在SCI核心期刊影响因子高区(一区和二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需在CSSCI收录期刊发表过5篇以上系列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一A3篇一B

(六)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一届博士研究生。

(七)身体健康,能进行正常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

(八)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如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也可申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一)符合遴选条件的申请人向相关博士学位授予学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山西大学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山西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并附上近五年有代表性的论文(5篇)、近三年基金资助证明、获奖证书等材料(一式三份)。

(二)经所在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本学科专家评审组评议初审,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经学科专家评审组评议符合要求的申请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最后表决。申请者至少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方可确认。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示通过者名单,并在15日内接受个人或单位提出的异议或申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有关异议或申诉进行复议和仲裁。

(五)已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外校导师申请转聘我校导师,应按正常程序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学位委员会会议上确认通过。

(六)公示无异议者,学校正式发文公布名单,并上报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申请人须在当年4月中旬以前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专家评审组评议初审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复审于当年5月中旬以前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的最后表决于当年6月底以前完成。

 

第三章 招 生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学科结构调整的需要,以及国家当年下达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由研究生院确定各招生专业当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数额。

第八条 由取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本人填写《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申请表》,根据近3年科研项目经费提出本年度招生申请,培养单位会同研究生院对申请者招生资格进行审查,通过者在当年招生简章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导师和学生之间的双向选择,招到博士研究生者填写《山西大学指导博士研究生任务书》。

第十条 我校导师采取评聘分离的管理制度,取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招到博士研究生者为聘任,招不到者为不聘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57岁为招收最后一届研究生的年龄界限,作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岁。具有二级教授职务,主持在研国家级项目,可申请延退一个聘期,超过60岁的导师延退须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或获得过国家级奖励。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总数,每位导师指导的在读博士生原则上不超过6人,每位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生一般为1名,符合以下条件的导师可招生2名:

(一)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三晋学者”特聘教授; 

(二)近五年国家重点(大)科研项目第一承担人;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山西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获奖人;

(四)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指导教师和山西省研究生教育优秀导师。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导师应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导师应为人师表,做到教书育人、科研育人。不仅要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工作,而且要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并在严谨治学、学术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配合、协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导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命题、阅卷及面试等),参与制定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

(四)导师应给研究生提供学位论文所需的工作环境和研究经费,按照学校规定发放科研津贴和生活补助。

(五)导师应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六)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和进行科学研究,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负责修改、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论文质量作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七)导师应配合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对品行不好、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八)导师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鼓励研究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九)导师应积极主动地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研究生培养、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总结经验和改进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探索有自身特色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为了确保建立一支素质优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团结向上、充满活力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从根本上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对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信息数据库,数据库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导师简况;

(二)指导博士研究生情况;

(三)承担科研项目情况;

(四)论文标志性成果;

(五)主要获奖;

(六)科研经费总额;

以上各项内容按年度统计(上年91日至当年831日),每年更新数据报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授予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和培养单位的领导要督促检查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落实,做好博士学位论文中间阶段和最后阶段的质量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新聘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岗前培训。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及其他导师应对其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确保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为推动学科渗透,促进交叉学科发展,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开辟新的学科研究领域,允许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自己学科专长申请转学科或跨学科担任博士研究生导师:(1)申请转到另一学科,成为该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2)申请同时成为另一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3)申请一次性跨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指博士研究生导师在其所跨学科仅限于一次的博士研究生招收和指导资格,以后若需在所跨学科招收和指导博士研究生,需重新向所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导师跨学科招收博士研究生的专业数目一般不超过两个。

 

第六章 退 出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少或暂停新的博士生招生任务:

(一)科研任务相对不足,近三年来没有主持"973"项目、"86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国际合作,横向重大项目;

(二)近三年科研项目经费达不到人文社会科学学科3万元/生,理科、农科7万元/生,医科和工科10万元/生;

(三)在读博士研究生超过规定的最高人数;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

(一)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过程中存在违纪问题或发生重大失误,造成负面影响者;

(二)在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违纪问题或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负面影响者;

(三)导师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中存在作假、剽窃、抄袭等问题,造成负面影响者;

(四)培养质量不过关,在教育部学位中心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查中,有两名以上评委对抽查论文给出不合格评价者;

(五)连续三年没有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者。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一)因故被解除教授职务者;

(二)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形象受到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三)违背学术道德,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者;

(四)已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连续三年未招生的;

(五)在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定期工作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六)其他不符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者。

第二十三条 暂停或撤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方可暂停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被撤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至少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确认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具备资格时尚未毕业的研究生转入同专业其他导师名下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外单位人员拟申请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和遴选办法与我校人员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执行并负责解释,同时报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