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2014-11-18

 

(2014年9月16日修订,山大研字〔2014〕8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二条 认真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具有集体主义观念;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身体健康。

 

第三章  研究方向

 

第五条 各一级学科应根据本学科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置4-6个研究方向。

第六条 研究方向力求稳定,若确需调整,须由本学科学术带头人提出申请并经该学科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在规定基本年限内,未达培养要求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5年。研究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学校对自动放弃学业的以及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研究生,按其学业完成情况作出相应的结束学业的结论。

 

第五章  课程设置

 

第八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为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尽可能在一级学科层面上设置,专业课在二级学科层面上设置,选修课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各学科性质和研究方向设置。

(一)公共基础课 7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共2门,3学分。思想政治课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加强教学的针对性,帮助研究生切实解决好根本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问题,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并用以观察社会问题,分析社会思潮及指导科学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为所有研究生共同修读;

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为理科研究生修读;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学分,为文科研究生修读。

外国语:4学分。外语课应重点培养研究生综合运用语言的能力。硕士生应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鼓励各学科根据本学科情况自行开设学科专业外语学习,经报研究生院批准可替代公共外语教学培养。

英语写作2学分;

英语听说2学分。

(二)学科基础课:34门,912学分。

学科基础课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的重要基本课程,要求按照一级学科设置,目的是为二级学科的专门化发展提供宽广坚实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学科基础课开设的原则是课程的系统性与衔接性,课程一方面应该涵盖一级学科下相关二级学科的研究内容,另一方面应合理衔接且明显区别于本科生与博士生课程。

学科基础课教学安排在第一学期进行。要求至少要有一门课程选用外文原版教材,并进行双语教学。不适合选用外文原版教材进行双语教学的学科专业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进行说明。

学科基础课要求由本学科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博士生导师(或教授)担任主讲教师。学科基础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作业布置及考核。

(三)专业课:34门,9学分。

每个二级学科开设34门专业课。专业课应当比学科基础课更有深度和强度,使学生能够较好地掌握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学位论文的选题和开题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要求至少要有2门专业课程选用外文原版教材,并进行双语教学。不适合选用外文原版教材的专业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进行说明。

专业课应由担任本专业基本理论研究的教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专业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

(四)选修课:3门,6学分。

每个一级学科所设的4—6个研究方向中的每个方向开设1—2门选修课。选修课开设的原则是前沿与交叉,同时注重为本学科重点实验室、承担的国家重大课题服务,鼓励承担国家级课题的教师开设选修课。选修课的目的是使本专业硕士生对所选研究方向范围内的专门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为相关学科专业的学生了解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最新发展状况。要求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修一定数量的专业选修课程的同时,还要选修部分跨专业或跨学科的课程。为此,学校实行完全开放的课程选修制度,所有课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均对全校学生开放。研究生院负责制订课程选修办法并提供课程选修平台。

专业选修课任课教师应是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要研究该课程所涉及领域的教师。

第九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跨专业入学和以同等学力入学者必须补修与本学科相关的本科生核心课程(2-4门)。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第十条 所有课程须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授课方式、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方式、课程主要内容、教学目的与要求、参考书目、适用专业等。比较成熟的课程尽量选用正式出版的教材(包括中文或外文教材);没有教材的课程,教师必须将详细授课提纲提供给研究生。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 必修课程必须进行考试,考试方式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评分采用百分制,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一门必修课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两门必修课不及格,终止学习。课程考核的其它规定详见《山西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中课程考核部分。

 

第七章  专业实践和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专业实践和学术活动,计4个学分。具体规定详见《山西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第八章  毕业论文

第十三条 论文开题:为确保学位论文的质量,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学术调研,了解本课题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论文的主攻方向及预期目标,确定技术路线,认真做好选题和开题报告。确定研究课题和作开题报告,须经导师审核同意,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完成,开题报告应由培养单位组织公开进行。论文开题后更换导师的,更换导师认为有必要的,需重新开题。

第十四条 论文撰写:

(一)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论文可以是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也可以结合科研攻关任务从事应用开发研究,但须有自己的见解或特色;

(三)为了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学年;

(四)论文工作期间,导师要全面掌握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进度,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五)学位论文的其它要求参见《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第十五条 预答辩:要求硕士学位论文提交正式评阅和答辩之前,所在培养单位应组织预答辩,对论文是否达到本学科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培养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学校随机抽取部分论文外审盲评。论文评阅的有关规定详见《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中学位论文评阅部分。

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最后一个学期末进行。有关要求见《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于20149月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来源: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