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研究生教学工作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2016-03-02

(2016年3月3日,山大研字[2016]3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学、指导秩序,规范教学管理,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按照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在其所承担的指导、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发生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均属教学事故。

第三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和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 具体教学事故情节和认定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 对研究生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

(一)学校检查人员发现教学事故或接到有关反映后,应在初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处理书》(附件2)并转相关培养单位。各培养单位应及时对教学事故的具体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本办法提出事故级别认定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或处理。

(二)培养单位自行发现教学事故的,应及时对教学事故的具体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本办法提出事故级别认定,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处理书》,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或处理。

第六条 对研究生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应约谈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警示,并将处理情况报研究生院。

(二)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在全校通报批评,由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培养单位负责人共同约谈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警示,给予责任人当年考核不称职、不准参加当年各类荣誉称号评选的决定,并视情节轻重推迟1-3年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情节严重者,可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

(三)在一学期内,同一责任人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作一次严重教学事故;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或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由学校研究处理。

(四)教学事故要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作为年终考核、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调整、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依据。

(五)当年出现较多教学事故的单位不得参加学校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同时分管校领导应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督促研究生教学正常、有序进行。

(六)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山西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附件3)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院在接到申诉材料后,委托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山西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情节认定表
附件2:山西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处理书
附件3:山西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详见附件)

 


相关附件:
附件1:山西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情节认定表.doc
附件2:山西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处理书.doc
附件3:山西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doc
(来源:研究生院)